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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浩利与许芮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利,许芮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民初1707号原告:张浩利,住镇原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许芮源,住镇原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张浩利与被告许芮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浩利、被告许芮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浩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许芮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4850元;2、案件受理费由许芮源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利息为54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35400元(含1年利息5400元)借条一张。自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按月息1.5%计算,利息共计为1485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支付。被告许芮源承认张浩利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其现无能力清偿。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许芮源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许芮源清偿张浩利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4850元,本息共计44850元。上述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计482元,由许芮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彦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