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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6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洪成与李鹍鹏、吕淑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成,李鹍鹏,吕淑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268号原告:刘洪成,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鹍鹏,男,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吕淑颖,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原告刘洪成诉被告李鹍鹏、吕淑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贺独任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鹍鹏、吕淑颖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刘洪成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洪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宏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