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忠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刑初43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忠明。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黄忠明身穿从网店购买的假警服,在成都市看守所附近搭乘上被害人蒋某所驾车辆。在车内,被告人黄忠明了解到被害人蒋某父亲已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后,被告人黄忠明向被害人出示从网上购买的假警官证,并声称可将被害人蒋某的父亲办理监外执行。为进一步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告人黄忠明用捡到的门禁卡将被害人带至已提前踩好点的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四楼会议室洽谈。在取得被害人蒋某信任后,被告人黄忠明多次以需要打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9.5万元,后将款项挥霍。2016年10月,被告人黄忠明穿假警服乘坐被害人张某所驾车辆,并向被害人张某告知其人民警察身份,遂取得被害人张某信任后,被告人黄忠明多次短租被害人张某车辆,并如期支付租金。但自2016年11月17日起,被告人黄忠明多次以各种理由拖欠租金(累计9693元)。为进一步迟滞支付租金日期,被告人黄忠明经与被害人张某商议后,租车方式由日租变为月租,并签订租车合同,日期自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1月24日,租金每月8000元,且被告人黄忠明承诺于2017年1月15日前把钱还清,但因被抓而尚未支付。在事前多次身穿假警服前往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做客,并取得被害人信任后,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黄忠明以洽谈公安局的改造工程项目为名将被害人李某某先带至成都市看守所进行实地查看,后又将被害人带至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四楼办公室进行进一步洽谈,并将从网上下载下来的招标文件给被害人李某某看,声称该工程总价值约60万元,企图以介绍工程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财物。后被告人黄忠明在成华区公安分局门口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挡获。另查明,从被告人黄忠明随身携带及家中挡获假警察证、制服、警用喷雾器等已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依法扣押。被告人黄忠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忠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忠明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黄忠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忠明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其拖欠张某的9693元租车费约定于2017年1月15时之前归还,因其被抓获时还没有到约定的时间故尚未归还。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黄忠明身穿从网店购买的假警服,在成都市看守所附近搭乘上被害人蒋某所驾车辆。在车内,被告人黄忠明了解到被害人蒋某父亲已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后,被告人黄忠明向被害人出示从网上购买的假警官证,声称可为被害人蒋某的父亲办理监外执行。为进一步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告人黄忠明用捡到的门禁卡将被害人带至已提前踩好点的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四楼会议室洽谈。在取得被害人蒋某信任后,被告人黄忠明多次以需要打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9.5万元,后将款项挥霍。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黄忠明再次冒充警察以洽谈公安局的改造工程项目为名将被害人李某某先带至成都市看守所进行实地查看,后又将被害人带至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四楼办公室进行进一步洽谈,企图以介绍工程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财物。后被告人黄忠明在成华区公安分局门口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黄忠明随身携带及其家中查获假警察证一本、假警服一套、制式皮带一根、成华分局门禁卡一张、催泪喷射器一瓶、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带有“成都公安”字样的屏保),以及短袖体恤一件、帽子一顶、领带一条、夏季长裤一条、夏季执勤服二件、长袖衬衣一件,上述物品已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被告人黄忠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证据略去……)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被告人诈骗租车租金9693元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黄忠明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对该部分指控不予认定。被告人伪造人民警察证件,成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因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目的系用于实施诈骗活动,成立牵连关系,且结合本案犯罪事实诈骗罪的处罚更重,故应当以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黄忠明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被告人黄忠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忠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忠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黄忠明将违法所得向被害人退赔。三、扣押在案的假警察证、催泪喷射器、笔记本电脑、制式皮带以及警服予以没收,门禁卡一张、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月亮人民陪审员 先 进人民陪审员 叶小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小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