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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新云与龚益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云,龚益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534号申请执行人徐新云,女,汉族,生于1946年2月8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龚益久,男,汉族,生于1949年5月24日,湖北郧西县人,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徐新云与龚益久健康权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2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