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新云与龚益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云,龚益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534号申请执行人徐新云,女,汉族,生于1946年2月8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龚益久,男,汉族,生于1949年5月24日,湖北郧西县人,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徐新云与龚益久健康权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2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