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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文志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刑初26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志,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因猥亵妇女、儿童,于2009年12月被扶余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强制猥亵,于2017年4月2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前郭县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25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志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文志在前郭县前郭镇粮食局家属楼附近,强行摸被害人马某的胸部,拽马某的裤子。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文志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王某、高某1、高某2、于某证言;被害人马某陈述;被告人张文志供述与辩解及其他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志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文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均供认存在,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文志酒后在前郭县前郭镇粮食局家属楼附近,见被害人马某某一人在路边站着,便走过去强行摸被害人马某某的胸部,拽马某的裤子。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文志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志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文志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马某陈述,证人王某、高某1、高某2、于某证言,提取笔录,办案说明,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逮捕必要性说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志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妇女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文志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志系有劣迹人员,可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文志的犯罪情节、性质、主观恶性及认罪、悔罪、劣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志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初洪伟审判员 赵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佳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