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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47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牛丽娜、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丽娜,夏云,姜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768号之一申请人牛丽娜,女,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夏云,男,汉族,1964年11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申请人姜爱萍,女,汉族,1966年6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申请人牛丽娜与被申请人夏云、姜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宇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夏云、姜爱萍名下的银行存款9700000元,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云、姜爱萍名下的银行存款97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宇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