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贵州竹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竹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22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竹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小河区黔江路凯熙园二期5栋C单元4层7号。法定代表人:黄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小明,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贵州竹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小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和联系电话,结合本院的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小明下落。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被执行人张小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如下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息86303.32元,并从2010年10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3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申请费1229元。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张小明有银行存款1277元(该款已划拨)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5执2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邓 禹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