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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张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875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铭远,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依法受理后,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车晓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