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森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森林,汪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830178661(1—1)。法定代表人:王锦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臣胜,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吴森林,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汪琳,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森林、汪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森林、汪琳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森林、汪琳的银行存款224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