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民特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袁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袁芳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855号申请人: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王真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山,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奇。被申请人:袁芳。申请人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袁芳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涉案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颖代理审判员  姜蓓代理审判员  张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