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长顺与贾盟盟、夏茂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顺,贾盟盟,夏茂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民初2541号原告:刘长顺,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龙,安丘景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盟盟,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被告:夏茂丰,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原告刘长顺与被告贾盟盟、夏茂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长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龙、被告贾盟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茂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长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1800元;2.判令被告夏茂丰对被告贾盟盟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22日,被告贾盟盟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夏茂丰为其提供担保,当时约定使用期限1个月,但时至今日,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拖欠至今未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贾盟盟辩称,借款条虽然是我写的,但我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且至今未收到钱,我也未见过原告本人。被告夏茂丰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确认为有效证据。经当事人陈述和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2日,被告贾盟盟由被告夏茂丰担保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贾盟盟今借__现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借期为30天,自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2月22日,到期全部还清。借款人贾盟盟若未按期偿还借款,视为违约,违约金为__元每天,由借款人承担。自愿担保人_、_愿以本人全部家产作为借款担保,若借款人没有能力还款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还款的,担保人愿意为借款人还款。借款人:贾盟盟身份证号:电话:139××××9963担保人:夏茂丰身份证号:电话:2017年1月22日”。被告贾盟盟于同日在借条下方书写收到条一份,内容为:“收到条贾盟盟收到__现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借款人:贾盟盟……本人愿将名下鲁V×××××长安一辆作为抵押、本人有使用权,没还清3万元之前,不可变卖,如果变卖将构成诈骗,买卖权归甲方所有”。上述款项经原告追要未果,担保人被告夏茂丰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主张利息1800元的计算方式为每月2分,共计3个月。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贾盟盟经被告夏茂丰担保向原告刘长顺借款3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贾盟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负有相应的认知,其辩称对该笔借款不知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贾盟盟偿还借款,被告夏茂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夏茂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贾盟盟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本院应予支持,但对计算标准应予调整,经本院核查,原告主张的三个月逾期利息为450元。被告夏茂丰经本院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对事实、证据的分析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盟盟偿还原告刘长顺借款30000元及利息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夏茂丰对被告贾盟盟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盟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长顺负担19元,被告贾盟盟、夏茂丰负担2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妮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凯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