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28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士富、天津亚力气体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富,天津亚力气体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8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士富,男,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天津亚力气体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詹庄子路7号。法定代表人:徐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士富与被执行人天津亚力气体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02执28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俊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