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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374谢曾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曾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刑初37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曾义,别名谢辉,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曾因犯盗窃罪、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罪,于2007年4月6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东海县看守所。辩护人蒋步帅,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曾义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林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曾义及其辩护人蒋步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谢曾义于2017年2月18日19时许,到东海县牛山街道水晶公园小区英卫娟家楼下,趁人不备,盗窃英卫娟雅马哈牌二轮电动车1辆,后将该车送至同村谢友进(另案处理)家藏匿。2017年2月21日,谢曾义在谢某进家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马某1。经价格鉴证,该车价值人民币1825元。2、被告人谢曾义于2017年2月19日晚,到东海县牛山街道水晶名都小区汤某家楼下,趁人不备,盗窃汤某安琪尔牌二轮电动车1辆,后将该车送至同村谢某进家藏匿。数日后,谢某进以9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马某2,并分给谢曾义赃款800元。经价格鉴证,该车价值人民币1710元。案发后,涉案车辆均已追还被害人。为了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交了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鉴证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曾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曾义庭审时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盗车辆已被追还给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谢曾义于2017年2月18日19时许,到东海县牛山街道水晶公园小区英卫娟家楼下,趁人不备,盗窃英卫娟雅马哈牌二轮电动车1辆,后将该车送至同村谢友进(另案处理)家藏匿。2017年2月21日,谢曾义在谢某进家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马某1。经价格鉴证,该车价值人民币1825元。2、被告人谢曾义于2017年2月19日晚,到东海县牛山街道水晶名都小区汤某家楼下,趁人不备,盗窃汤某安琪尔牌二轮电动车1辆,后将该车送至同村谢某进家藏匿。数日后,谢某进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马某2,并分给谢曾义赃款800元。经价格鉴证,该车价值人民币1710元。案发后,涉案车辆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证人马某1、马某2的证言;被害人英卫娟、汤某的陈述;被告人谢曾义及同案人谢某进的供述和辩解;东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分局出具的东价认刑[2017]94、151号价格鉴证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曾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曾义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曾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曾义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认为被盗车辆已被追还给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曾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秦 臻审判员 严正兵审判员 朱学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