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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光福与陶九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福,陶九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1380号申请人:张光福。被执行人:陶九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光福与被执行人陶九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光福与被执行人陶九雷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光福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