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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岳西县福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闻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县福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闻楠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8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岳西县福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高湾路73号。法定代表人:刘蓬矢,董事长。被告:闻楠,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原告岳西县福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源汽车租赁公司)与被告闻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源汽车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闻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源汽车租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闻楠支付福源汽车租赁公司租车款及相关费用35000元。2、由闻楠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闻楠与福源汽车租赁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闻楠自2015年9月25日起租赁福源汽车租赁公司轿车一辆,未约定租期,闻楠当天付了租金250元,押金未付。福源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交付闻楠使用至2016年9月30日,共需支付租金95000元,闻楠只支付了46000元租金,余款至今未付,2016年9月30日闻楠给福源汽车租赁公司打了一张35000元的欠条,约定时间到期后,闻楠仍未支付。闻楠未答辩。经过庭审质证,福源汽车租赁公司的欠条系原件,该证据内容真实,证据形式符合相关规定,且证明的事实与本案诉讼请求有关联,故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闻楠在福源汽车租赁公司租车,2016年9月30日结算时,闻楠欠福源汽车租赁公司租车款及相关费用35000元,闻楠向福源汽车租赁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岳西县福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车款及相关费用共计叁万伍千元整于2016年10月20日前还清。欠款人:闻楠2016年9月30日”。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福源汽车租赁公司根据约定将车辆交给闻楠使用,福源汽车租赁公司已履行了车辆租赁合同义务,作为承租人的闻楠有按约定支付费用的义务,闻楠未按约定支付约定费用的行为损害了福源汽车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对福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闻楠支付租车款及相关费用35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闻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岳西县福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车款及相关费用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闻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和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婉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