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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5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沈大彪与施清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大彪,施清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5民初801号原告:沈大彪,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世增,政和县熊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执业法律工作者。被告:施清林,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负责人:林洪金,公司经理。原告沈大彪与被告施清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曰立案后,沈大彪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大彪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大彪撤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沈大彪负担。审判员  何陈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明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