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述栋、彭秀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述栋,彭秀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张述栋被执行人:彭秀光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秀光银行存款3000元,期限12个月。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