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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782号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工业园区西环二路(湖织公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姚金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刚,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晶,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红丰路1789号。法定代表人:王仲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舒文健,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恒,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1003元,由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群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佳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