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22执恢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银燕与被执行人林启蓬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银燕,林启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122执恢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银燕,女,199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被执行人:林启蓬,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本院在执行吕银燕与林启蓬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启蓬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启蓬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上述情况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案所欠款项未还及执行费未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旭生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郑瑞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焕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