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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胜旺与冯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胜旺,冯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122号原告:郑胜旺,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兜赏,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应,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希,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郑胜旺诉被告冯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胜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兜赏、被告冯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胜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65000元及按国家规定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各自负担一半。事实和理由:原告委托被告为原告的儿子办理工作岗位调动,向被告支付65000元,因为被告没有把事情办理成功,同时原告的委托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行为,被告所得的650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由被告返还65000元给原告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足以认定涉案款项实为原告郑胜旺为其儿子工作的转岗谋求非正常途径,双方的行为扰乱了人员调整岗位的秩序,有违工作的公平性原则,尤其是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金钱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有可能涉嫌违法违纪。原、被告的这种行为属于不法原因行为,基于此种不法原因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不法原因之债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不能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胜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世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雷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