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天津五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中韩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五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韩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1169号原告:天津五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知业道13号103室-13(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307135D。法定代表人:张建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伯刚,天津翠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津英,天津翠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中韩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号仓库6单元-369)。法定代表人:姜京波,总经理。原告天津五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韩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要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审 判 长 常红旭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一七年月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