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杨原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杨原田,青岛纳利宝制衣有限公司,曲广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297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新兴路276号。组织机构代码:73061494-4。负责人刘开业,主任。被执行人:杨原田,男,195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纳利宝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城西四路。法定代表人:曲广善,经理。被执行人:曲广善,男,汉族,1948年11月28日出生,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与被执行人杨原田、青岛纳利宝制衣有限公司、曲广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即商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