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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行审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李景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李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05行审9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000422460XJ。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孙中华,局长。被执行人李景林,男,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景林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于2013年7月占用辛店街道毛托村果园地5807平方米建设钢构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淄国土罚字[2016]第723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壹佰肆拾元整(¥116140),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80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钢构棚)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经巡查发现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于2013年7月占用辛店街道毛托村土地建设钢构棚,且已建成。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7日核查后,于同日向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7日以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为由予以立案查处,随后派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测,并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证实了被执行人违法事实的存在。2016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被执行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16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针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向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了淄国土罚字[2016]第723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壹佰肆拾元整(¥116140),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80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钢构棚)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同时告知被执行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淄国土罚字[2016]第723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义务,淄国土罚字[2016]第723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淄国土罚字[2016]第723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内容。审 判 长  田晓辉审 判 员  于洪美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立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