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柯玉才与柯玉成、汪海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玉才,柯玉成,汪海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686号原告:柯玉才,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俊波,宁国市南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柯玉成,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汪海英,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舟,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玉才与被告柯玉成、汪海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玉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玉才以与被告柯玉成、汪海英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玉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玉才负担。审判长 储兴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明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