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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3264苗玉法与无锡市江南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玉法,无锡市江南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3264号原告:苗玉法。被告:无锡市江南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玉法诉被告无锡市江南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玉法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无锡市江南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苗玉法自愿向本院撤回对无锡市江南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苗玉法撤回对无锡市江南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0元,合计6500元,由原告苗玉法负担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欣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