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3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薛江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江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3刑初206号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江涛,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乐县。2007年8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1月6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江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冠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江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1月3日,被告人薛江涛在南乐县城关镇和谐小区、经济适用房小区、书香名门小区等地盗窃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共作案23起。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23辆电动车及小米4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32000元。2017年1月5日,薛江涛被南乐县公安局抓获。2017年2月15日、3月24日,南乐县公安局将涉案的23辆电动车发还被害人。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9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薛江涛到南乐县交通局家属院西门斜对面的废品收购站,将被害人户某某停放在门口的黑色顺风鸟牌电动车及车筐内的黑色小米4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200元,被盗小米4手机价值700元。2、2016年9月某日,被告人薛江涛到南乐县城关镇新天地楼下麦德士餐厅,将被害人唐某停放在餐厅门口的紫红色蓝鸟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300元。3、2016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薛江涛到南乐县城关镇温莎尚郡小区1号楼2单元,将被害人王某3停放在楼道口的红色小鸟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300元。4、2016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薛江涛到南乐县城关镇和谐小区内,将被害人崔某1停放在车棚内的粉色都市风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200元。5、2016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薛江涛到南乐县城关镇仓颉路温馨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将被害人张某3停放在单元门口的白色欧派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700元。6、2016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薛江涛到南乐县城关镇开元路南段尚岛KTV门前,将被害人宋某停放在KTV门口的咖啡色登冠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200元。7、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薛江涛到南乐县城关镇和谐小区中单元,将被害人杨某2停放在楼道口的绿色贝尔捷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300元。8、2016年10月某日,被告人薛江涛到南乐县城关镇土产街北端路东居民楼3单元,将被害人吕某停放在单元门口的红色组装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800元。9、2016年10月底某日,被告人薛江涛到南乐县城关镇和谐小区,将被害人耿某停放在车棚内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900元。10、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薛江涛到南乐县城关镇新兴小区,将被害人薛某停放在车棚南侧的黑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00元。11、2016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薛江涛到南乐县城关镇经济适用房小区2号楼2单元,将被害人聂某停放在单元门口的黄色踏浪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00元。12、2016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薛江涛到南乐县城关镇繁水街子曰网吧,将被害人顾某1停放在网吧门口的橘黄色大阳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100元。13、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薛江涛到南乐县公租房小区8号楼2单元,将被害人赖某停放在楼道口的蓝色志高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100元。14、2016年11月中旬某日,薛江涛到南乐县城关镇泰和小区7号楼2单元,将被害人崔某2停放在单元门口的奶白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600元。15、2016年11月中旬某日,被告人薛江涛到南乐县城关镇仓颉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大厅前,将被害人金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小鸟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100元。16、2016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薛江涛到南乐县城关镇吉祥花园小区1号楼,将被害人杭某停放在楼道口东侧的白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00元。17、2016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薛江涛到南乐县城关镇经济适用房小区31号楼4单元,将被害人郭某1停放在单元门口的粉红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00元。18、2016年11月底某日,被告人薛江涛到南乐县城关镇书香名门小区1号楼2单元,将被害人郭某2停放在楼道口的橘黄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200元。19、2016年12月7日晚,被告人薛江涛到南乐县城关镇经济适用房小区6号楼2单元楼道口,将被害人曹某停放在楼道口的蓝色世合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600元。20、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薛江涛到南乐县城关镇公租房小区2号楼1单元南侧窗户前,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该处正在充电的古铜色踏豹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00元。21、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薛江涛到南乐县城关镇百货步行街,将被害人顾某2停放在步行街北端非机动车停车区的红色金赛克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800元。22、2017年1月2日晚,被告人薛江涛到南乐县城关镇书香名门小区5号楼1单元,将被害人万某停放在楼道口的红色轻骑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00元。23、2017年1月3日晚,被告人薛江涛到南乐县经济适用房小区10号楼2单元,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楼道口的红色冠羽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江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证人武某等人笔录,被害人户某某、唐某、王某3、张某3、崔某1、宋某、杨某2、吕某、耿某、薛某、聂某、顾某1、赖某、崔某2、金某、杭某、郭某1、郭某2、曹某、赵某、顾某2、万某、刘某陈述,证人李某1、马某、王某1、李某2、王某2、武某、冯某、李某3、张某1、李某4、李某5、何某、田某、张某2、杨某1、李某6、蒋某、邢某陈述及武某等人辨认薛江涛笔录,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认定〔2017〕009号、03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薛江涛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顾某1电动自行车被盗案视频分析报告,南乐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本院(2007)南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内黄监狱罪犯服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江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32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薛江涛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薛江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被盗电动车均已发还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薛江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江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薛江涛退赔被害人户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晓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