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晓飞与刘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飞,刘月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303号原告李晓飞,又名李小飞,女,汉族,陕西省佳县人,无业。被告刘月娥,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原告李晓飞与被告刘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晓飞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刘飞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