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2民初6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被告陈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陈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6420号原告: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万福桥五金机电市场5-7号法定代表人马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强,,四川省巴中市人。被告:陈兵,男,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被告陈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原告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正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