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云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596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云华,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2005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07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29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云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就管辖问题请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将本案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一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云华在福州市晋安区国货东路,持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转开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美可达牌TDR020Z型电动自行车的电门锁后将车盗走。当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云华骑该部电动车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大桥桥头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该部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6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云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云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的被盗车辆、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吴云华的供述与辩解;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吴云华对作案地点、被盗电动车、作案工具的辨认、被害人刘某对被盗电动车的辨认;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云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云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云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电动车钥匙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负责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 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雯君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