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7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雷宇与重庆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宇,重庆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7231号原告:雷宇,男,汉族,1966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尹虹丹,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天宝路118号29-6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1484-4。法定代表人:徐伟杰。委托代理人:曹启兰,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宇与被告重庆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雷宇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印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馨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