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3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岳阳兴岳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岳阳星力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阳兴岳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岳阳星力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603民督2号申请人:岳阳兴岳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岳化胜利沟社区第二小区内。法定代表人:黎自良,董事长。被申请人:岳阳星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工业园瓦窑路。法定代表人:丁望梅,总经理。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岳阳兴岳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称:被申请人岳阳星力化工有限公司是巴陵石化公司橡胶产品出口包装打托装卸承包商。2014年7月该公司与申请人开始业务往来,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被申请人连续购买申请人生产的木托盘用于橡胶产品的包装打托。2017年6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往来款项询证函》,该函显示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托盘货款671367元,并注明“若与贵单位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并还款。”被申请人单位财务负责人(监事)甘菊蓉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进行了确认。申请人经多次催收未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671367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岳阳星力化工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岳阳兴岳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71367元。申请费3503元,由被申请人岳阳星力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幸昀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红玲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