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与张小宁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张小宁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38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住所地西平县解放路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康佳林,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卫才,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小宁,女,汉族,1987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与被告张小宁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以双方已庭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廷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