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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夏宏斌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宏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138号罪犯夏宏斌,男,1974年8月1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作出(2014)江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夏宏斌犯诈骗罪,判处4年,并处罚金3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30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截���2017年5月1日余刑为4年10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对该罪犯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夏宏斌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宏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宏斌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