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8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中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胡中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1056号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华蓥市溪口镇南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琴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锋,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中余,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中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胡雪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护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