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8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魏某某申请执行任某甲、任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8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被执行人任某甲,男被执行人任某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甲、任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陕0728民初6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任某甲、任某乙偿付原告魏某某货款本金181824元,利息11000元,本息合计192824元,扣除保证金5000元及已支付的2500元,下剩185324元;定于2016年9月30日前还款92824元,2016年11月30日前还款50000元,剩余42500元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某甲、任某乙未按调解书确定期限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魏某某185324元的义务,权利人魏某某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某甲、任某乙给付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货款本息合计185324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任某甲、任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以被执行人任某甲已死亡被执行人任某乙已履行部分标的款,下余部分双方已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批分期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综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该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6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启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