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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云与被执行人姬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云,姬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031号申请执行人秦云,男,汉族被执行人姬治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云与被执行人姬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6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姬治平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秦云的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本金及从2014年4月9日起2015年4月27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待条件成熟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40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