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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与邹杰、姜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邹杰,姜艳,阎岩,李小莉,冉保明,陈友词,杨长智,姜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安陆市支行)。住所地:安陆市汉丹南路***号。负责人聂全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邹杰,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姜艳,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阎岩,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李小莉,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系阎岩之妻。被执行人冉保明,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陈友词,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杨长智,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姜倩,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系杨长智之妻。本院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安陆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邹杰、陈友词、姜倩、杨长智、冉保明、姜艳、阎岩、李小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邹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安陆市支行借款50000元、利息10894.08元及罚息754.52元;被执行人阎岩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安陆市支行借款49000元、利息19495.88元及罚息749.71元;被执行人冉保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安陆市支行借款50000元、利息19774.48元及罚息765元;被执行人杨长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安陆市支行借款50000元、利息9323.15元及罚息754.52元的义务,被执行人邹杰、陈友词、姜倩、杨长智、冉保明、姜艳、阎岩、李小莉对上述借款互负连带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长智已偿还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安陆市支行借款50000元。上列被执行人邹杰、陈友词、姜倩、杨长智、冉保明、姜艳、阎岩、李小莉与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安陆市支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邹杰、陈友词、姜倩、杨长智、冉保明、姜艳、阎岩、李小莉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偿还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安陆市支行借款本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邹杰、陈友词、姜倩、杨长智、冉保明、姜艳、阎岩、李小莉与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安陆市支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执196号案件的执行。二、被执行人邹杰、陈友词、姜倩、杨长智、冉保明、姜艳、阎岩、李小莉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安陆市支行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世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