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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巩凤与被告王晓晖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156号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对原告巩凤与被告王晓晖所有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晋102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现裁定如下:(2017)晋1021民初156号判决书中的“王晓辉”补正为“王晓晖”。审 判 长  杨国红审 判 员  戴建军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路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