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巩凤与被告王晓晖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156号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对原告巩凤与被告王晓晖所有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晋102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现裁定如下:(2017)晋1021民初156号判决书中的“王晓辉”补正为“王晓晖”。审 判 长 杨国红审 判 员 戴建军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路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