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与瞿银友、张树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瞿银友,张树敏,石仁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133号原告: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宁康西路337号8楼。法定代表人:卢方永。被告:瞿银友,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张树敏,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石仁眉,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瞿银友、张树敏、石仁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99元,减半收取计999.5元,由原告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一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