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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255号被告人高蓬勃丁亮何涛开设赌场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蓬勃,丁亮,何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255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蓬勃,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桃江县人。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1月18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2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辩护人符庚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丁亮,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2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涛,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2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蓬勃、丁亮、何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兆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素娟、人民陪审员刘跃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高星星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益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蓬勃及其辩护人符庚申、被告人丁亮、何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高蓬勃、丁亮合伙在桃江县灰山港镇金龙小区内开设一无名赌博电游室,后吴某(另案处理)、“釜山”(具体身份待核实)合伙入股加入,2016年9月,被告人何涛合伙入股加入。被告人高蓬勃、丁亮、何涛平均占股该赌博电游室股份的百分之五十,吴某、“釜山”平均占股该赌博电游室股份的百分之五十。该赌博电游室内有可正常使用的6台六狮王朝和1台8座至尊之王赌博机供人赌博。自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13日,该赌博电游室非法获利共计至少31900元,被告人高蓬勃、丁亮、何涛每人获利5300元。经益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6台六狮王朝和1台8座至尊之王为赌博机。案发后,被告人高蓬勃于2017年2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灰山港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丁亮到桃江县公安局灰山港派出所投案;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何涛到桃江县公安局灰山港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高蓬勃及其辩护人符庚申、被告人丁亮、何涛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高蓬勃、丁亮、何涛的户籍证明,桃江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归案情况说明,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06)桃刑初字348号刑事判决书;证人丁某、符某的证言;被告人高蓬勃、丁亮、何涛的供述和辩解;益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丁亮、何涛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7月12日和7月19日,该局分别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丁亮平时表现较好,犯罪行为及后果影响较小,评估认为其再犯罪风险较小,其居民委员会建议对丁亮适用社区矫正,该局建议对被告人丁亮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何涛平时表现一般,犯罪行为及后果影响较小,评估认为其再犯罪风险较低,其村(社区)建议对何涛适用社区矫正,该局建议对被告人何涛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蓬勃、丁亮、何涛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高蓬勃、丁亮、何涛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合伙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蓬勃、丁亮、何涛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何涛属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同案人较轻的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高蓬勃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亮、何涛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蓬勃具备犯罪前科劣迹,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被告人丁亮、何涛所具备的悔罪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丁亮、何涛实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蓬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高蓬勃的刑期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二、被告人丁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何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兆斌审 判 员  丁素娟人民陪审员  刘跃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星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