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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佩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佩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2540号原告:舟山市普陀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金海公寓1幢综合用房。法定代表人:刘永祥,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英,系公司员工。被告:徐佩君,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普陀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佩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援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陆海勇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七代书记员 付     韫     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