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贺小平与高树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小平,高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55号申请执行人;贺小平,男、汉族,1982年1月11日生,现住吴起县。委托代理人:白忠志,男汉族,1989年11月6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高树军,男、汉族,1970年4月5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小平与被执行人高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小平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高树军支付申请执行人贺小平彩钢款149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高树军虽暂住吴起县政府沟社区,但其长年外出打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实施查控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高树军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贺小平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树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贺小平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撤销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袁文春执行员 刘治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艳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