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爱英、杜爱琴与被执行人贾巨琪、张国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英,杜爱琴,贾巨琪,张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张爱英,女,1931年3月7日生,汉族,文水县人。申请执行人杜爱琴,女,1956年9月23日生,汉族,文水县人。被执行人贾巨琪,男,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张国民,男,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文水县人。本院在执行张爱英、杜爱琴与贾巨琪、张国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分别于2017年7月3日、2017年7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青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耀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