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龙某某、湄潭县四通农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湄潭县四通农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205号原告:龙某某。被告:湄潭县四通农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官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赵远国。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湄潭县四通农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龙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依法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沙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