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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4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梁留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梁留合,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4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书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幼平,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朝,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留合,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杰,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执业律师。一般代理。原审被告: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周,该公司法务处主任。特别授权。原审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亮,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莉,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上诉人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留合及原审被告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5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庆刚审判员  于 磊审判员  邢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伟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