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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字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荣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荣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孙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字511号申请人:孙荣东,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路名苑小区商务A座。被执行人:孙长安,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7)鲁14民终203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511案件予以结案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张宗巨执行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新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