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26执18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邹桥英诉严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桥英,严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6执18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邹桥英,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岑巩县大有镇。受委托人:蔡明状,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严胜,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贵州省岑巩县思阳镇。本院在执行邹桥英与严胜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7日将被执行人严胜名下的存在中国工商银行岑巩县支行账上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严胜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凯里岑巩支行处账户存款26762.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开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