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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再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柯孔超与董国庆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柯孔超,董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再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柯孔超,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兰,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董国庆,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再审申请人柯孔超因与被申请人董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宁0104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宁0104民申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柯孔超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柯孔超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孔超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再审案件受理费42634元,减半收取21317元由柯孔超负担。审 判 长  李霭杭人民陪审员  许元泉人民陪审员  汪少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鲁 璐书 记 员  田 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