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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东乡支行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恒安中路88号、乐美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东乡支行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恒安中路88号,乐美玉,桂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3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东乡支行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恒安中路88号。被执行人乐美玉女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桂友林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东乡支行与被执行人乐美玉、桂友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东乡支行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乐美玉、桂友林在抚州市东乡区环城西路的房产(产权证号:BGSF-0133、面积425.55㎡)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乐美玉、桂友林所有的座落于抚州市东乡区环城西路的房产(产权证号:BGSF-0133、面积425.55㎡)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剑锋审判员  王 挺审判员  乐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乐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