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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梁超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超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314号罪犯梁超华,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超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14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梁超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8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梁超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超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6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1月表扬,3次嘉奖,罚金50000元已交1300元;2016年6月因违纪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超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财产刑没有履行完毕,而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明细显示其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约352.91元,结合该犯的犯罪情节及悔改表现,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八个月的建议调整为七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超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百度搜索“”